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4)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2.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人。
4.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办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并有合并协议。
5.律师事务所分立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分立后新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办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并有分立协议。